内容简介
【条文速查小红书】最新村民委员会法律法规全编(2025年版)一书立足读者的法律需求,全面收录核心法律、相关司法解释、配套法规标准文本;对核心法律的每一个条文附加“条文主旨”,指引读者迅速找到想要查找的条文;针对修法过程中引起的配套规定中援引的条文序号的变迁调整导致读者在学习时难以对应正确条文的问题,设置条文序号变动提示,不用查证,一秒定位近期新条文序号;附录历年条文序号对照表或新旧内容对照表,方便读者查阅学习;附录精选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精彩书摘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编 总则
……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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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10月28日) 1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2020年5月28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4月29日) 24
二、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7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2016年10月30日) 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8月7日) 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9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 100
三、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85日本单350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年8月27日) 11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2009年4月24日) 11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2002年7月14日) 118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6月22日) 124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12月28日) 131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2013年5月2日) 14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 152
四、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五、集体财务
六、生活保障
实用附录
试读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编 总则
……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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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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