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西北非物质文化遗产》以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为切入点,采用访谈法、调查问卷、案例研究及司法诉讼案例数据分析等实证研究方法,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所涉及的法学理论和人类学、民俗学、社会学等学科理论,探讨文化多样性背景下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法理基础,调查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所涉及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针对现实困境和理论不足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精彩书摘
第一章 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精神文化产物,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是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集中体现,也是文化多样性和历史传承性的重要体现。与知识产权所要求的独创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性特征之一是群体性,即一个社区的群体和团体在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中,伴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在社会发展中形成并日益发展、世代相传、传承创新而成的智慧成果,并使其创造者因习得和传承形成的文化认同感和历史认同感,是人类文化多样性和创造力的体现,其内容包括各种经验知识、传统技能、习俗节令、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游艺体育活动等无形的文化形态。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文化性、无形性、活态性等特质,其创造和传承主体是不确定的群体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研习、创新、调适形成的,这种知识属于一个群体、社区而非某一个人。这种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无形文化成果是人类群体文化创作的源泉和宝库,人们汲取了其文化元素,从而创作和发明出独具特色、无与伦比、原发性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一部分由其转化和创新而形成的智力成果被纳入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制度是近代工业文明的产物,是现代性的基本标志。知识产权制度是现代秩序中最基础、最重要的财产制度之一,其核心在于现代社会对技术创新成果以及文学艺术作品的垄断权许可,是对创作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保护与特许,对维护创造者个人利益具有重要价值。一部知识产权发展史就是一部知识产权扩张史,伴随着数据时代的到来,新型知识产权涌现,如元宇宙、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程度也在不断扩张。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最先体现为专利和著作权的法律保护。1474年,威尼斯的《威尼斯专利法》是西方专利保护制度的起源,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法的雏形,为现代专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623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规》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专利法,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式产生。1709年,英国颁布《安娜女王法》,该法标志着西方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建立,也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第一次扩张。1803年,法国制定《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包含商标保护规定的法律,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扩张到商标制度。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就是在专利、著作权、商标保护基础上逐渐走向国际化,形成了世界知识产权制度。1883年,以法国为首的11个欧洲国家在长期协商后签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立了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开启了对专利、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工业产权的法律保护,其中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同一时期,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10国于1886年签订《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成立了文学和艺术作品保护伯尔尼联盟,即世界版权保护联盟。《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两项重要公约的签署使现代知识产权走上国际保护之路,开启了世界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时代,这是传统知识产权扩张的重大成果。此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逐步扩展到新兴知识产权。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下简称《WIPO公约》)将知识产权扩张到科学发现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即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定》)进一步将新兴知识产权扩张到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196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以下简称《UPOV公约》)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对植物新品种权提供知识产权的保护。1996年的《欧盟数据库指令》为适应数字时代对数据商投资保护的需要,设置了欧盟区域内的一项数据库特殊权利或数据库特别权,实现了区域内数据库特别权这一新兴知识产权的扩张。1998年,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颁布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UDRP》)将新型知识产权扩张到域名权这一新型权利。总而言之,现代知识产权涵盖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识权、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传统知识产权和科学发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数据库特别权、域名权等新型知识产权共计12种权利,并由最初保护创作者权益逐渐拓展至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法律制度也由知识产权法逐渐拓展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医药法等交叉法学学科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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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1)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 (1)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 (11)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概念 (16)
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22)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27)
一 概述 (27)
二 我国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 (38)
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 (43)
四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和调查概况 (52)
第二章 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调查 (62)
第一节 西北地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调查 (62)
一 概述 (62)
二 西北地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69)
三 西北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理论困境 (79)
第二节 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权保护调查 (86)
一 概述 (86)
二 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88)
三 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权保护的理论困境 (96)
第三节 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利权保护调查 (121)
一 概述 (121)
二 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利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124)
三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利权保护的法律困境 (127)
第四节 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调查 (130)
一 概述 (130)
二 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 (131)
三 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号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 (170)
第三章 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医药法律保护调查 (176)
第一节 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概述 (176)
第二节 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医药保护调查 (183)
一 仿冒非物质文化遗产诊疗方法难以认定 (183)
二 传统药方难以通过专利申请程序的新颖性与创造性审查 (186)
三 商业秘密保护传统药方存在反向工程风险 (190)
四 传统诊疗法不适用知识产权法保护 (192)
五 传统药材地理标志保护不充分 (199)
第四章 完善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214)
第一节 完善西北地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对策 (214)
一 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专项法律 (214)
二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者权利 (216)
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衍生作品保护期限分类保护 (219)
四 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确权、行使和许可机构 (221)
第二节 完善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221)
一 简化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程序 (221)
二 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使用范围 (223)
三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产品的专利保护 (224)
四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强化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手工艺品的保护 (228)
五 准确解释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231)
六 综合治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仿冒行为 (233)
第三节 完善西北地区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236)
一 制定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法律体系 (236)
二 加强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理标志保护 (239)
结语 (242)
参考文献 (245)
试读
第一章 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精神文化产物,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是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集中体现,也是文化多样性和历史传承性的重要体现。与知识产权所要求的独创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性特征之一是群体性,即一个社区的群体和团体在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中,伴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在社会发展中形成并日益发展、世代相传、传承创新而成的智慧成果,并使其创造者因习得和传承形成的文化认同感和历史认同感,是人类文化多样性和创造力的体现,其内容包括各种经验知识、传统技能、习俗节令、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游艺体育活动等无形的文化形态。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文化性、无形性、活态性等特质,其创造和传承主体是不确定的群体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研习、创新、调适形成的,这种知识属于一个群体、社区而非某一个人。这种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无形文化成果是人类群体文化创作的源泉和宝库,人们汲取了其文化元素,从而创作和发明出独具特色、无与伦比、原发性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一部分由其转化和创新而形成的智力成果被纳入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制度是近代工业文明的产物,是现代性的基本标志。知识产权制度是现代秩序中最基础、最重要的财产制度之一,其核心在于现代社会对技术创新成果以及文学艺术作品的垄断权许可,是对创作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保护与特许,对维护创造者个人利益具有重要价值。一部知识产权发展史就是一部知识产权扩张史,伴随着数据时代的到来,新型知识产权涌现,如元宇宙、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程度也在不断扩张。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最先体现为专利和著作权的法律保护。1474年,威尼斯的《威尼斯专利法》是西方专利保护制度的起源,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法的雏形,为现代专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623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规》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专利法,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式产生。1709年,英国颁布《安娜女王法》,该法标志着西方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建立,也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第一次扩张。1803年,法国制定《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包含商标保护规定的法律,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扩张到商标制度。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就是在专利、著作权、商标保护基础上逐渐走向国际化,形成了世界知识产权制度。1883年,以法国为首的11个欧洲国家在长期协商后签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立了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开启了对专利、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工业产权的法律保护,其中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同一时期,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10国于1886年签订《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成立了文学和艺术作品保护伯尔尼联盟,即世界版权保护联盟。《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两项重要公约的签署使现代知识产权走上国际保护之路,开启了世界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时代,这是传统知识产权扩张的重大成果。此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逐步扩展到新兴知识产权。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下简称《WIPO公约》)将知识产权扩张到科学发现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即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定》)进一步将新兴知识产权扩张到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196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以下简称《UPOV公约》)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对植物新品种权提供知识产权的保护。1996年的《欧盟数据库指令》为适应数字时代对数据商投资保护的需要,设置了欧盟区域内的一项数据库特殊权利或数据库特别权,实现了区域内数据库特别权这一新兴知识产权的扩张。1998年,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颁布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UDRP》)将新型知识产权扩张到域名权这一新型权利。总而言之,现代知识产权涵盖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识权、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传统知识产权和科学发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数据库特别权、域名权等新型知识产权共计12种权利,并由最初保护创作者权益逐渐拓展至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法律制度也由知识产权法逐渐拓展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医药法等交叉法学学科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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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对中华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华文明文脉的传承,也是中国文化自信的基础和源泉。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并流传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化财富,包含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大类。作为人类文化的精神文化成果,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标示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文明高度的指标之一。研究和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问题是保护传统文化、提升文化自信、重塑文化认同的重要内容,具有极为重要的文化价值和政治意义。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联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全球社会和中国公众关注的热点之一。2016年以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进入百年难遇的历史发展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已成为中国文化热词之一,网络媒体亮点频出、政府文旅宣传强力、影视作品精品不断,特别是伴随着近年来文旅产业的强劲发展,大众关注度越来越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人们旅行中必不可少的兴趣点和动力点。学术界更是欢欣鼓舞,倡议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民俗学、人类学、民族学、博物馆学、考古学、经济学、法学等不同领域的学者们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并涌现出大量成果。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中面临的保护危机也受到各种媒体、学界和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理解。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极为丰富,文化特色鲜明、表现形态多样,是我国文化遗产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社会的快速变动、传统文化的差异、严峻的地理环境的障碍、人口的分散等原因,使得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延续面临更加急迫和严峻的危机。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案件及非遗商业利用不当产生的传承人群体和社区群众利益受损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其直接原因是经典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自带的基因性困境难以突破,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尚未解决对传统知识合理利用困境,无法从制度上解决尊重传统知识传承人和持有人贡献的法律难题。对此,学者们提出以惠益分享原则解决此类问题,但如何通过制度优化和革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惠益分享原则仍然缺乏成熟的制度样本和经验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仍面临巨大的制度性挑战。
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危机,学者们和实务界都进行了积极尝试和深入思考。2018—2023年,为进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调查研究项目,陆续调查了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西北地区,走访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青海省西宁市、海东地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吴忠市利通区和红寺堡区、中卫市海原县等约50个地方,先后采访了150多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从业者、文化企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化局等单位,收集整理各类文字、影像、音乐等资料共计70万字。调查中课题组深刻地感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立法供给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等私法保护不充分、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业者群体侵权救济途径有限、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面对赝品和工业品的冲击有效诉讼不足等一系列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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